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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装防护装置和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罚200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12-28  来源:华商晨报  作者:未知  浏览次数:859
 华商晨报讯(记者 杨芳)还没有按规定安装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没配置三角警告牌的车主可要注意了,从今日起,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将对上述交通违法行为予以严查。一经发现,罚款200元!

  贴车身反光标识 防交通事故

  据交警介绍,在大型车辆下面安装防护装置,可以有效避免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人员卷进车下事情的发生;而粘贴车身反光标识、配置三角警告牌,完全是从预防交通事故的角度考虑的。

  按照公安部紧急通知的部署,沈阳市交警支队将加强机动车安装防护装置和车身反光标识的管理工作。对未按规定安装、粘贴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车身反光标识,或者安装、粘贴的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货车和挂车,以及未按规定配置三角警告牌的汽车,将加大查处力度。

  新车不安防护装置 不予注册

  交警支队车管处的交警将严把机动车注册登记关和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关。

  对未按规定安装、粘贴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车身反光标识,或者安装、粘贴的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新车,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民警的责任;

  对不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或违规出具检验报告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车管部门将会同质检部门予以严肃查处;

  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产品,详细登记相关信息,做好汇总,及时上报省局和公安部备案。

  此外,发现以下情形的,要处200元罚款,并会同交通部门责令车辆所属企业及车主在规定期限内安装、粘贴相应的安全装置,逾期未整改的,督促交通部门停止其营运资格。

  ■2003年3月1日起新出厂的总质量大于3500公斤的货车和挂车未安装符合规定的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装置,或者安装的防护装置强度明显不足、破损不全的;

  ■2005年2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总质量不小于12000公斤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公斤的挂车未在后部安装、粘贴符合规定的车身反光标识,2005年2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车长不小于10米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公斤的挂车未在侧面安装、粘贴符合规定的车身反光标识,或者安装、粘贴的车身反光标识破损不全的;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未配备三角警告牌,或者发生故障、事故时未按规定放置三角警告牌的。

 
关键词: 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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