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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标识设计三大禁忌

  • 发布日期:2016-05-26 浏览次数1116
  1、商标标识所用外文要没有姓氏的含义,一些国家的商标标识法规定,用姓氏名称作为商标标识必须征得本人同意。如本人死去不久,则要征得其法定代表机构或代理人的同意。我国有些商标标识所附英文恰巧就是外国人的姓氏名称或有姓氏的含义。如“紫罗兰”商标标识的英文“Violet”,“前进”商标标识的英文“Forward”,“钻石”商标标识的英文“Diamond”,“天鹅”商标标识的英文“Swan”分别与英国人的威奥莱特、福沃特、戴蒙德和斯伍森的姓氏音相同或相近,这样的商标标识在国外注册时都遇到了困难,有的根本不能注册商标。
 
  2、不宜采用数字作为商标标识,以数字作为商标标识在许多国家认为其缺乏显著特征,并且数字为全人类所共有而不应归某一生产者所独占,因而不给商标标识注册。有些国家很忌讳个别数字,如西方国家认为“13”是个不幸、凶险的数字,任何场合都尽量避开它。有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数字可作为商标标识注册,但以该商标标识已经广泛使用或已出名成为名牌为条件。所以,为出口商品设计商标标识,最好不要采用数字作为题材。
 
  3、商标标识的文字、图形、颜色等应避免有不好的含义有的国家商标标识法根据本国的风俗作了一些特殊规定,或者在习惯上忌用。出口商品的品牌商标标识设计,应注意要和各地的社会文化传统相适应,不要违背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各国的宗教信仰,特别是各地的忌讳。
 
关键词: 标识 商标标识 商标标识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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