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Sign in China | 标识网微信二维码 |
更多
发布信息
发布信息
会员中心
会员中心
 
 

海南擅设大型户外广告最高罚10万元

  • 发布日期:2013-07-31 浏览次数765
  在7月29日召开的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审议了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查批准的《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指出占用公共场所经营或可扣押物品、工具;擅设大型户外广告最高罚款10万元;洗车场占道洗车或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擅设立停车点或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占道经营严重影响市容市貌,是城市管理的一大顽症。为了有效遏制占道经营行为,《规定》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主干路、次干路、广场周边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临街商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其经营店的门、窗进行店外经营。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6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对洗车场的经营也做了规:若因违反规定导致污水、废油外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洗车工具和设施按照规定摆放不整齐,沿街晾晒脚垫、擦布等洗车用品,以及占用城市道路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进行经营活动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指出,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规定》提出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场所划定临时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拆除相关停车设施,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 户外广告 户外媒体 广告机 液晶广告机 广告牌

[ 标识商学院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该企业最新标识商学院


 
 
© 2013 标识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11159号-5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0040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