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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户外广告资源将征收使用费

  • 发布日期:2007-09-04 浏览次数633
     济南市户外广告资源将有偿使用。记者8月30日从济南市财政局、建委等部门联合发布的《济南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办法》中了解到,今后济南市所属的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和高新开发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资源将征收使用费。
  
     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等广告阵地,占用户外空间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招贴栏、路牌、牌匾、指示牌、单位标识牌、候车亭灯箱、实物模型以及彩旗、条幅、气球、拱门等。
  
     济南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收取标准为:出让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经营权的,所得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利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非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经营权的,按照中标价(成交价)收入30%的标准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上缴财政专户;利用协议方式出让非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经营权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征收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
  
     济南市要求,对于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广告宣传的或设立经营性单位标识、标志、单位名称、店堂牌匾的;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占用门前公共场地、道路、绿地为本单位做广告宣传或设立单位标识、标志或单位名称的;设置临时性彩旗、条幅、气球、拱门等广告的;利用因城市规划、辖区地段、市场因素等暂不宜招标、拍卖的广告阵地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权可通过协议方式取得,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据悉,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将根据市、区两级建设部门的职权划分,分别纳入同级财政专户,主要用于户外广告管理,城市景观照明管理,道路保洁、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管理以及其它城市管理工作。济南市还特别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的,可以免缴有偿使用费;对低保家庭与特困职工搞经营设置标识性广告(牌匾)的,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则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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