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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穗高架路人行天桥拟禁广告 征求市民意见

  • 发布日期:2007-08-16 浏览次数673

  广州市委牵头起草的《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7月31日上网发布,提出将高架桥、过江桥、人行天桥等12种地方列为户外广告的“禁区”,而“小广告”一律集中在公共张贴栏里。市建委就此广泛征求市民意见。

  户外广告要经“五部联审”

  该办法提出,今后户外广告获得“准生证”要经过五个部门联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编制、户外商业广告位置有偿出让的实施,并依照本办法制定户外商业广告位置使用权有偿出让配套办法。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布点规划和设置标准,负责组织对户外广告规划的评审并对户外商业广告位置提出具体要求。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内容审核和登记,负责户外广告从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市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和监督,负责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审核和管理。

  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和违反户外广告维护管理规定各项行为的行政执法。

  每个户外广告都有编号

  该办法还指出,在建(构)筑物外部及其附属场地、空间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征得建(构)筑物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同意。户外广告应当按核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效果图、内容、期限进行设置,并在其版面的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位置编号,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向原核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同一条道路上的户外招牌应保持整齐,户外招牌设置的位置、形式、体量、色调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设置标准。每一户外商业广告位置(用于发布临时户外商业广告的除外)每一年度发布公益宣传内容的比例不得低于10%。

  而“小广告”一律集中在公共张贴栏里。公共张贴栏由各区按规划设置,由属地街道办事处管理,向需要张贴各类经济、文化、社会广告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张贴非赢利性的小广告的位置。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有期限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旅游、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开业庆典在活动期间、活动场所范围内设置临时户外广告。活动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设置人应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户外广告。

  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可以按照房地产项目设置临时户外商业广告的要求,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临时户外商业广告。利用飞艇、气球的,或者布幅、张贴等易损坏形式设置临时户外商业广告,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户外广告的12“禁地”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等使用的;

  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影响市容市貌的;

  妨碍交通安全,影响车辆、行人的通行;

  妨碍安全视距,混淆交通信号的;

  利用树木设置或者损毁绿地的;

  利用河湖和水库水面的;

  在河涌管理范围内和利用河涌护栏的;

  利用高架桥、过江桥、人行天桥、电力杆、电讯杆、电车杆、路灯杆、光亮工程灯柱、龙门(限高)架的;

  利用立柱式构筑物的;

  利用违章建筑、危房等建筑物和设施的;

  利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名胜风景点建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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