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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规定户外广告设置人要投保

  • 发布日期:2007-08-03 浏览次数739

  《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修订版出台,7月31日前征求市民意见 
  户外广告一定要标明位置编号和登记证号,广告设置人应办理安全保险和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高架桥上禁止设置广告……以上是记者从近日出炉的1998年版《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修订版中获悉的,据悉,修订版中对户外广告牌的设置规划、管理等方面都进行了补充和更新,并于7月31日开始“查缺补漏”,8月31日之前市民可向市建委提出对修订版的意见和建议。

  广告牌要注明位置编号
  2002年世界杯后,韩国的户外广告得到了急速发展,广州即将在2010年举行亚运会,其户外广告也将以成倍速度增加,《办法》(修订版)中明确规定: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及重要地区、重要路段户外招牌的设置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市规划部门组织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经规划确认的户外广告位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编号,户外广告应当按核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效果图、内容、期限进行设置,并在其版面的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位置编号,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向原核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需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组织规划、市容环卫、公安交警等相关职能部门会审,但用于发布临时户外广告的除外。未依法取得规划、市容审核意见而擅自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强制拆除,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新规定还包括户外广告设置人对户外广告负有安全责任。据悉,对单板面积在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办理安全保险和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另外,每一户外商业广告位置(用于发布临时户外商业广告的除外)每一年度发布公益宣传内容的比例不得低于10%。

  高架桥人行天桥不能设广告
  广州此次对户外广告设置规范,符合城市特色方面也有新动作,《办法》(修订版)中要求同一条道路上的户外招牌应保持整齐,户外招牌设置的位置、形式、体量、色调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设置标准;户外招牌依托建筑立面设置的,应当保持建筑立面在风格、色调、质感等方面的完整性,且不得影响他人对建筑物的正常使用。
  相比起1998年版的《办法》,修订版对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有了详细的定位,比如明确规定不得利用高架桥、过江桥、人行天桥、电力杆等为载体设置户外广告。

  “高效益”广告位买卖须招投标
  对于建筑物广告牌位置使用权应通过何种方式进行“买卖”的问题,1998版的《办法》未有明确规定,应该是政府主导还是完全交给市场?《办法》(修订版)有了明确的回答。据悉,广州市户外商业广告位置使用权实施有偿出让制度。户外公益广告和经批准的商场裙楼形象广告可暂不实施有偿出让。利用建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两侧、交通设施等户外场地、空间,以广告牌、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橱窗、实物模型等户外设施发布的广告位置使用权通过拍卖、招标和挂牌的方式出让,出让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8年。出让期满,仍然保留户外商业广告位置的,应当重新拍卖、招标、挂牌出让。利用构筑物、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户外临时广告位置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出让。可见,能取得最大商业效益的广告位主要是要经过招投标来“获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户外商业广告位置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将公布实施。
  据悉,此《办法》对广州市内从事户外广告、户外招牌等户外设施的经营、设置及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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