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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广告应注明审查标识

  • 发布日期:2007-05-08 浏览次数593

  近年来,电视广告以其高效、直观、快捷、广泛等特点深受广大广告主的青睐,但是电视广告由于审查、制作、发布等各个环节由不同部门负责,部门之间信息不统一,因此一旦广告出现问题,往往难以追查行政责任主体。

  在我国,广告的审查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而广告的制作者和发布者是电视广告部门,依靠广告主提供的证明文件很难辨别真伪,这样就造成广告的审查、制作、发布相互分割,许多广告与事实不符,从而使虚假广告大量存在。虚假广告不仅影响了媒体的声誉,更严重的是蒙蔽了群众,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

  前不久,一种“甩脂机”广告充斥着山西省大小电视媒体,鼓吹可以加速人体脂肪运动,使胖人在非常短的时间内就可以脱胎换骨般地变瘦。然而通过专家学者研究论证,证明“甩脂机”广告纯粹是蒙蔽消费者。之后,“甩脂机”广告虽被叫停,但“甩脂机”的经营者却从中捞到了可观的销售收入,电视媒体也得到了丰厚的广告收入,而被广告蒙蔽购买“甩脂机”的老百姓却只能为自己的上当受骗“埋单”。

  因此笔者认为,防止广告审查机构和制作发布机构推诿扯皮,实行“阳光”和“透明”的广告发布办法非常必要。建议:所有电视广告经过当地工商部门审查后,在发布的同时应当在画面的特定位置(参考定为画面的右上角)注明工商审查标识;属于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法律规定的特定商品的广告经过当地相关部门审查后,还要同时注明该部门的审查标识。这样,如果广告经过相关部门审查后在电视上发布,仍然属于“问题广告”的,就要追究该部门的法律责任。如果在电视广告中没有注明审查标识,就要视此广告为无效广告或者非法广告,追究电视台的法律责任。从而进一步推进电视广告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诚实守信的广告市场,更好地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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