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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大区域点位禁设户外广告

  • 发布日期:2007-04-18 浏览次数407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本市10大区域点位禁设户外广告;同时,设置户外广告都要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新工艺,造型美观,装饰新颖。

  文物保护单位禁设户外广告

  本市禁止在以下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不含牌匾):1、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机关驻地;2、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地区;3、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4、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5、公共绿地、河道水面、湖泊;6、涵洞、立交桥(不含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7、透视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临时棚亭;8、异型楼顶、坡屋顶和居民住宅楼;9、市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10、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位置。

  《规定》要求,在道路两侧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妨碍安全视距或影响通行,不得遮挡绿化和市容景观,不得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不得妨碍无障碍设施的使用。

  同时,户外广告不得设置在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上。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没有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不准设置户外广告。

  临时设置户外广告有严规

  组织举办各种活动需要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的,要按照准予的地点、时限和要求进行设置,期满必须自行拆除。经准予设置标语、条幅的,设置单位和个人要在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自行拆除。否则,将被处以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拆除没有经过准予设置或超过期限设置的户外广告,不予补偿。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逾期不改正,将被强制拆除,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没有经过准予设置的户外广告提供电源或办理占道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否则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不及时维护更换户外广告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否则将被强制拆除,并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户外广告的维护,要定期巡视,还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修复或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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