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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点中文网擅自解禁作品 被判侵权罚赔12万

  • 发布日期:2007-04-11 浏览次数468

  “起点中文网”擅自解禁签约作家的作品,被签约作家李先生告上法庭。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起点网的运营者——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李先生稿酬12万元。

  2005年6月2日,李先生与玄霆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职业作家协议》,协议约定:李先生成为玄霆公司的职业作家,合作期内只能为玄霆公司创作文学作品,且在此期间其所创作的文学作品所有权及知识产权均归属玄霆公司。作为回报,李先生除了可以拿取每月的基本稿酬外,还可以根据读者在网上订阅其作品的数量来获得额外的稿酬奖励。

  协议签订后,李先生便开始创作小说《邪神传说》,刚开始小说被放在起点网公众区域供读者免费阅览,从2005年11月起,《邪神传说》放在了VIP收费区域,每上传两章节,李先生就依次将前面一章节予以解禁。

  2006年7月4日,李先生由于觉得先前签订的《职业作家协议》显失公平,要求玄霆公司删除相关条款。一星期后,李先生发现,自己的小说居然被全部解禁,放入了起点网的公众区域供读者免费阅览。7月12日,玄霆公司又回复李先生,不同意修改合同。李先生认为玄霆公司侵权,并提起诉讼。

  玄霆公司在法庭上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邪神传说》的知识产权及销售权利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当然有权予以解禁。玄霆公司还表示,作品是否解禁由公司单方决定是一种商业惯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创作的《邪神传说》被放在收费区域内,其获得稿酬的多少与读者在网上订阅作品的数量有关,作品的解禁与否直接影响到原告获得的稿酬。现双方对“解禁时间”未作约定,而玄霆公司对商业惯例的说法也未提供证据,故解禁的时间和解禁的内容应当按照双方以往的操作习惯进行。

  法院同时指出,双方对于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约定与是否可以单方决定作品的解禁没有直接的关系。玄霆公司在未取得李先生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提前将作品解禁。由于作品已经被解禁,此后可能发生的订阅数量已无法计算,法院综合考虑了读者的点击数量、点击方式、全部解禁所需的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玄霆公司应当支付李先生12万元稿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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