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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使用条例中如何规定设置户外广告?

  • 发布日期:2007-01-20 浏览次数656
人民网·天津视窗1月19日讯:

    问:请问《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中对在房屋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安装设备是如何规定的?是否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答: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房屋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安装设备,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或者加大房屋荷载的,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具体程序是:首先,在房屋上设置广告设施和安装设备,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然后,再向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中心或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安全鉴定。申请安全鉴定时,应如实填写鉴定委托书,提交房屋的原建筑结构施工设计图纸、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提出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安装设备的设计方案、房屋所有人或房屋经营管理人同意设置安装的书面证明以及房屋权属证明。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安装设备时应注意抗倾覆能力、抗风载能力,以及与房屋连接的构造结点的稳固性和承载力,如果设置、安装设计方案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或加大房屋荷载的,鉴定机构会结合房屋的结构对设置、安装设计方案的可行性进行验算,如果鉴定后需要加固的,则应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加固设计方案,经加固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安装设备。在房屋上设置和安装的设施、设备主要指户外广告、通讯塔、电视卫星接收站、太阳能热水器、冷却塔、其他大型工业及民用设施设备。

    另外,《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单位或个人如果不依法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鉴定,逾期不鉴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所需的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如果经鉴定发现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安装的设备影响房屋安全的,但是当事人仍继续施工或使用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中心 杨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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