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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媒体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 发布日期:2007-01-12 浏览次数1025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广告企业的稳定经营,促进广告行业的发展, 特开办本保险。

     第二条 凡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具有经营户外广告业务资格的广告企业设立的合法的户外广告媒体(含广告路牌、商业招牌、实物广告、霓虹灯广告、箱式灯光广告、玻璃橱窗广告及各种屏幕显示广告,以下简称户外广告),其所有者或租用者,均可依照本条款规定 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本保险单列明的户外广告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给予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四条 发生上述事故后,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本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第五条 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第三条、第四条分别规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分项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 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列明的年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所造成的损失;

     二、地震、洪水、烟熏、水污所造成的损失; 

     三、政府或有关部门明令拆除或因超过租用,宣传期限而引起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及其雇佣人员或代理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五、除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保险责任外,被保险人根据合同或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六、安装或维修过程中造成的损失;

     七、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户外广告自身的损失及加固维修、重新制作、安装的费用; 

     八、被保险人及其雇佣人员或代理人所有、照管、控制的财产所遭受的损失; 

     九、被保险人以及正在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

     十、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责任。 

     保险期限

     第七条 保险期限为1年,从签定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保险期满日24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八条 保险期限也可由本公司与被保险人双方约定,不足一年部分按短期费率收费。赔偿限额和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有效期内,本保险单承担的年累计赔偿限额根据被保险人的年营业额确定, 每次责任事故赔偿限额及分项限额,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参照《费率规章》协商订立,保险人依据费率规章计收保险费。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被保险人投保时应出示广告场地租用契约及有关部门允许宣传期限的证明,并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一次缴清保险费。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有效期内任何导致风险变化的各种重要情况,应在7日内 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同意后,交纳应增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单继续生效。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广告管理部门安全使用户外广告的规定,接受有关部门和 保险公司的建议,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保证户外广告的安全使用,并经常检查、维修、保养、 使之处于坚实、良好、可供使用的状态。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时, 被保险人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救护,防止损失扩大,并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之内通知本公司。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从 书面通知之目起终止保险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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