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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规范户外广告设置 住宅楼不得设户外广告

  • 发布日期:2006-11-28 浏览次数753
 住宅楼、综合性建筑的住宅部分,都不能设置户外广告,二环路以内不得新设落地式广告。昨日,记者从福州市政府印发的《福州市区道路景观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中获取以上消息。

    据了解,户外广告设置有禁区,而且有具体要求(如图表所示)。另外,广告牌、店招、店牌其底边离室外地面不得低于3米,如位于车行道上方,不得低于5.5米。

户外广告禁区

    住宅楼、危房、综合性建筑的住宅部分、建筑物的玻璃幕墙;交通标志、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路灯杆、电力杆等道路附属设施;立交桥、人行过街桥等各种桥梁;建筑物商场门框、门柱及首层通透玻璃上;建设项目永久性围墙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临时性施工围墙可发布自身广告,但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立即拆除);园林绿地内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户外商业广告

    这些地方不得设置户外商业广告:涉及国家机关集中办公场所的区域和路段;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建筑、纪念性建筑物、教育、文化设施用地范围内;三环路以内指路牌、地名牌;阅报栏、宣传栏(确需发布的应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且广告版面不得超过栏牌面积的三分之一)。

落地户外广告

    这些地方不得设置落地户外广告:在广场、道路交叉口和铁路道口50米范围内;公交车站周围10米范围内;测量标志、消防栓、路灯杆以及闸阀设施周围3米范围内;立交桥匝道内侧;宽度不足3米的人行道;沿河两侧10米范围内等。

    在建设项目自有地块内可发布自我宣传性广告,但不应设置成落地立柱式;广告牌可设置两面或三面,单面面积不大于120平方米,广告牌间距不小于200米,快速路两侧广告牌间距不小于500米等。

附着式广告

    户外设置附着式广告有这些要求:高层建筑墙身及裙房屋顶不得设置广告(除规划建设中已经预留广告位置外),不得在建筑物的层与层、窗与窗之间的窗间墙、窗槛墙上设置;设置在建筑物屋顶和设置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牌,牌面左右不得突出建筑物墙面外轮廓线,且应当平行于建筑物外立面设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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