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方:长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揽方:
定作方因制作安装A-1栋临步行街301墙外广告牌(面积:200平方米),发包给承揽方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定作方将A-1栋临步行街地段301户墙外广告牌的制作、安装、保修、项目全部发包给承揽方,由承揽方包工包料制作并承担该广告牌的制作、安装、保修、保险等一切费用,该广告牌经验收合格并经投保后,定作方一次性支付承揽方现金 元。
二、该广告牌具体位置位于人民路A-1栋临步行街处301户墙外,长 米,高 米,背板为 材料,厚 米,支架为 材料,固定方式为 方式。
三、承揽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完成该广告牌的制作与安装,并于 年 月 日前提请定作方验收,验收机构为 监理公司,验收标准参照国家 标准。验收不合格时须由承揽方在 天加工,直至合格为止,定作方在验收时有权提出加固的合理要求。
四、该广告牌的保修期限为十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承揽方应经常性查看是否有安全隐患,应对固定螺丝、角钢、铁皮、铆钉、焊接处等逐一检查并及时加固修理;定作方对广告牌的不稳定因素及可能造成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患有权向承揽方提示,承揽方应马上前来进行检修。保修期限内该广告牌因各种原因的损坏,固定不稳和风吹倒等因素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均由承揽方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定作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该广告牌在保修期内严重破损不能修复时,承揽方应重新制作并安装另一块与原广告牌规格、材料相同的新广告牌恢复其功能。
五、该广告牌经验收合格次日,承揽方应向 保险公司就该广告牌在保修期内严重破损不能修复造成的损失及可能倾倒等造成的安全责任险投保。保险期限自 年 月 日止共十年,保险金最高额为 万元;保险费由承揽方一次性支付,保险合同生效后,承揽方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期内如须增加保险费均由承揽方承担。如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超出保险余额,则超出部分由承揽方承担,定作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该广告牌经验收合格并经投保后,定作方 日内一次性支付承揽方现金 元,所需交纳的税费均由承揽方承担。
七、该合同签订后,如该广告牌经验收不合格或承揽方未向保险公司投保,定作方均有权拒付酬金。该广告牌保修期内,如承揽方未按时检修或经定方催告后未及时进行检修,承揽方应向定作方支付违约金 元,如承揽方在 日内检修后仍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承揽方应向定作方支付其所聘请人员的维修费用及违约金 元。如承揽方迟延支付违约金、维修费、保险费等,均应向定作方支付日万分之三的利息。
八、该合同签订后承揽方的安全责任和保修责任不因该广告牌的经营权或所有权的转让而失效,该广告牌经营权或所有权的受让者有权取得转让后定作方的相应权利。
九、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宁乡县人民法院起诉。
十、该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于五天内经宁乡县公证处公证生效。
十一、该合同一式五份,由定作方执三份,承揽方及宁乡县公证处各执一份。
定作方(签章): 承揽方(签章):
法定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公证机关:
公证处
公证内容:
(附公证书一份)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