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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小史

  • 发布日期:2006-11-16 浏览次数610
居民身份证,作为我国国家法定的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证件规格统一,由执法机关制发,可能在全国范围内使用,不受时空范围的限制,而且携带、使用方便,不易伪造,这些特点是其他身份证件如工作证、介绍信、学生证等所不具备的。居民身份证具有无法替代的严肃性。分段实施居民身份证制度,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不仅是户口管理制度中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我国适应改革开放政策、加强国家行政管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

    建国后,我国公民没有居民身份证,证明自己身份的时候用的是户口簿和单位介绍信。建国初期曾经有人想过要制作一种身份证件取代户口簿和介绍信,但由于历史等原因,一直未能将这一想法变成现实。

    1986年4月6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颁发居民身份证若干问题请示的通知,同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自此,我国通过实施居民身份证制度,揭开了居民户口证件化管理的序幕。

    1984年至1991年,是我国颁发居民身份证的试点和集中发证阶段。根据中央、国务院的指示,1984年发证试点工作首先在北京进行,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上海、天津等九大城市相继开展了试点工作。同时,公安部加紧与各有关部门进行颁发居民身份证的组织协调、技术、工艺、设备和研制等工作,颁发居民身份证是一项巨大、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公安部业务主管部门与国家有关部门共同探讨,落实了颁发居民身份证的经费;筹建了制证中心、所;试制、生产制证设备和制证原材料。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借鉴国外证件技术的制作工艺,制定了制证技术行业标准,举办了几十期发证组织工作和制设备与制证技术培训班,这些工作为全国发证工作奠定了基础。1984年,第一代居民身份证面世,为聚酯薄膜密封、单页卡式,15位编码。最初发放的有一大批身份证是用手工填写的。据了解,当时,有关各方曾就居民身份证是否要有“婚姻状况”、“职业”等内容进行过争论和探讨,综合考虑国内的实际情况,最终决定不列入身份证内容。

    1985年9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批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标志着我国居民身份证制度的正式确定。1986年11月3日,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此后,各地根据国务院部署的全国五年(1986至1990年)集中发证规划,分别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在完成试点的基础上,从城市到农村,分期分批全面展开了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1988年5月9日,国务院召开了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电话会议,原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王芳同志在会上作了重要指示,要求各地“确保建国40周年前夕完成五亿人的发证任务”,并提出了明确要求。同年10月25日,公安部召开全国加快颁居民身份证工作电话会议,提出要“确保发证任务的完成,如期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查验制度。。根据两次电话会议精神,各地及时调整发证部署,终于在国庆40周年前超额完成了五亿发证任务,使全国大中城市、交通沿线、沿海开放地区、经济特区、旅游地区、边境地区以及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的大多数公民领到了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顺利实施,方便了居民日常和社会活动的需要,而且在确保国庆40周年庆祝活动和举世瞩目的亚运会的安全方面,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以及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中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由于受当时国内原材料、技术和设备以及工艺水平等限制,使用的印刷设备比较落后,手工操作工序多,且分散制证,不仅难以保证身份证的质量,而且无法安全有效地防伪。为了扭转这种局面,公安部于1991年立项进行制证工艺改革与制证设备技术改造,还吸收了地方公安机关制证技术革新成果,创建了我国新的制证工艺系统。改革后的制证新工艺的优点是:缩短了制证周期;实现了证件现代化封闭式生产,有处于安全保密;证件一致性好,提高了防伪能力。

    但是,随着各种高科技产品的出现,使得非专业人员也有可能伪造含有加密技术的证件。因此,为了提高证件的防伪性能,我国新的防伪居民身份证从1995年7月1日起启用。证件采用了全息透视塑封套防伪,使用这一技术后,身份证几乎不可能无损剥离,任何企图变造已经处理过的信息的行为,都将使全息图象遭到破坏,有效地防止了伪造、变造。

    1999年10月1日起,为满足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社会管理,实现社会信息化管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方便群众生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国家为每个公民从出生之日起就编定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从该日开始,可以为申领、补领、换领证件的公民颁发18位号码的居民身份证,此前颁发的15位编号的身份证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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